新中國建立后的大部分時間里,我國出版業實行的是基本稿酬制度。這是一種帶有較強計劃經濟痕跡且具有行政強制色彩的稿酬制度,不利于繁榮出版業和提高作者的生活水平?;靖宄曛贫纫幎ò凑彰壳ё秩舾稍臉藴氏蜃髡咧Ц陡宄?,表面上是按勞分配,實質上是“一刀切”。這和長期以來我國分配體制的單一性有很大的關系。出版業是一種內容產業,書籍和其他產品不一樣,不能論字數宋核定它的價值,兩本字數相同的書籍,對文化的貢獻可能相差甚遠,因此,按照相同的標準支付作者稿酬是不科學的。出版管理部門曾經幾次想以提高稿酬標準的辦法來刺激出版市場,但始終收效不明顯,特別是不能有效地提高出版物質量。近幾年來,我國稿酬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1999年4月,國家版權局頒布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改以往政府指令性原則為指導性原則,對稿酬只提出相對的參考標準?!兑幎ā诽峁┝巳N可選擇的稿酬方式,即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稅以及一次性稿酬,并且明確指出一般情況下作者與出版社可通過出版合同自行約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標準。隨著稿酬制度的放開,出版市場相應呈現出了豐富多彩的局面。版稅制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實踐證明,這是一種能夠有效調節出版市場的稿酬方式。
1557年,英格蘭國王瑪麗·圖杜頒發給當時的出版公司許可證,相當于賦予出版公司一定的壟斷權利。這就是版權的初次出現,也是版稅制的最初來源。因此,英文里的“版稅”和“皇室”是同一個詞(royalty)。版稅的內涵比稿酬寬。從其意義上來講,稿酬是與作為勞動的創作相對應的概念,而版稅所對應的則是版權。版稅的外延也比稿酬大,它不僅指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的稿酬,還指在版權轉讓使用時使用版權的出版社向擁有版權的出版社支付的版權使用費用以及出版社就所出版書籍應向政府繳納的稅費。
在歐美出版業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版稅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版稅制的抽成方式把出版社利益和著作者利益緊緊捆綁在一起,依靠寫作致富的作家非常珍惜自己的權利,也深諳如何利用這種權利,因此出版市場的繁榮也相應地推動了文學和文化的進步。英國作家狄更斯是版稅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巨額的版稅不僅刺激了他的創作激情,也促使他積極為國際間相互承認版權而奔走相告。經過幾百年的發展,歐美國家的出版業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尤其在版稅制度上,積累了完備而豐富的經驗。這些對于我國出版業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在歐美國家,無論是出版社還是作者都樂意以版稅方式結算稿酬。版稅率是版稅制的關鍵因素,它主要受市場的調節。一種市場前景好的圖書,出版社愿意給作者比較高的版稅率,而一種銷路可能不好的圖書自然少有出版社問津,版稅率同樣也不會高。在美國,超過四分之三的獨立出版社采用版稅制的方式和作者結算稿酬。
《規定》對版稅的定義是:“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量×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边@可以看作是版稅計算的一般公式,即:版稅:圖書定價×發行量×版稅率。但是這個公式忽略了許多因素,在實際操作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公式所提供的三個量,只有版稅率一個量是必需的,其他兩個量隨條件的不同而不同。如圖書定價可能被圖書的零售價替換,發行量可能被印數或者實際銷售數替換,而“圖書定價×發行量”可能被銷售收入替換。大體說來,版稅的計算公式有以下幾種:
版稅R=圖書定價P×發行量Q×版稅率r (1)
版稅R=圖書批發價Pw×發行量Q/×版稅率r (2)
版稅R=圖書定價P×銷售數Qs×版稅率r (3)
版稅R=圖書定價P×印數Q?!涟娑惵蕆 (4)
版稅R=出版社銷售收入I×版稅率r (5)
可以發現,版稅計算可能涉及的量至少有這樣幾個:第一種情況——版稅率(必需的),圖書定價、圖書批發價(兩者選一),印數、發行量、銷售量(三者選一);第二種情況——版稅率,出版社銷售收入。為了保證版稅計算的科學性,下面幾點是應當注意的:
第一,圖書定價與圖書的零售價往往不等。極少有圖書是按照定價來銷售的,每一種書籍在推向市場之時出版社都要以一定的折扣發給分銷商或零售商,書籍在被賣給消費者有時也有一定的折扣。出版社在為一種書籍進行定價時要考慮許多因素,發行折扣就是其中之一。對于出版社來說,具有贏利前景的是書籍的批發價而非目錄定價。版稅制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出版社和作者合理地共享利潤,而按照目錄定價來計算版稅無法實現這一原則。
為了有一個直觀的比較,我們假設:某出版社出版一種書籍,定價為20元,第一次印刷印數為10000冊,其中有200冊作為免費樣書。該書以6.5折批發給銷售商。
這里只列舉了幾個簡單的數據,據此我們可以分別以圖書定價和圖書批發價為基數計算版稅的差別。假設出版社與作者協定版稅率為8%。若按照公式(1)進行計算,那么
版稅R=P×Qi×r
=20×(10000—200)×8%
=15680
如果按照公式(2)進行計算,則
版稅R=Pw×Qi×r
=20×0.65×(10000—200)×8%
=10192
顯然,兩種計算方式得出的結果相差較大。這是在假設該書以6.5折批發給銷售商時出現的結果,若折扣低于此折扣,差額還要大。我們知道,折扣越低出版社的收入越低,如果再在這種情形下以圖書定價為基數計算版稅顯然對出版社有失公允。而采取公式(2)的計算方式,則能更好地使出版社和作者分擔這種盈虧風險。但是目前,我國的不少出版社均采用前一種計算方式。
第二,圖書的印數、發行數、銷售數這幾個量之間也不等。印數即書籍的造印數,發行數是進入銷售渠道的圖書的數目,銷售數則是實際售出的圖書的數量。在圖書的總印數之中,有一部分圖書用作宣傳、促銷、免費贈送以及為出版社內部、主管部門、作者保留,這些書大多是免費的,出版社無法從中獲取利潤,甚至連成本也無法收回。因此,把這部分樣書也用來計算版稅顯然于出版社不利。比如上例中,書的印數是10000冊,但有200冊用于非銷售用途,那么,這200冊就不能算入版稅之中。真正能為出版社帶來贏利的是那些賣出去的書,即應該以銷售數為計算版稅的基礎。有些人以為發行數就是銷售數,其實不然。圖書進入銷售渠道并非意味著就可以全部售出,事實上,大部分的圖書都存在退貨情況。退回出版社的圖書也不能為出版社帶來利潤,所以也不應該算入版稅之中。我們為上例改動一個條件,假設該書只銷售了4000冊,同時這也意味著將有5 800冊書退回出版社或根本發不出去。若以印數和圖書定價為基數計算版稅,作者應得:
版稅R=P×Qp×r
=20× 10000×8%
=16000
按照發行數計算,結果為
版稅R=P×Qi×r
=20×(10000—200)×8%
=15680
按照實際銷售數來計算,結果為
版稅R=P×Qi×r
=20×4000×8%
=6400
顯然,第三種計算方式可以為已經蒙受經濟損失的出版社壓縮不少的支出。也許有人以為這樣對作者不公平,其實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種書籍銷售業績不佳,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版社的原因,但是并不是說與作者就沒有一點關系。事實上,書籍的銷售情況固然主要由出版社的營銷能力決定,卻也難免要受書籍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作者的專業水平、把握讀者的能力等因素往往起到不可抹殺的作用。因而,書籍銷售不力,作者方面的原因也是應該考慮的。前文已論及,版稅制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出版社和作者共享利潤,同時也意味著共擔風險。這種原則有利于推動出版市場的良性發展,因為一種書到底能不能為出版社和作者帶來利潤首先依賴于書籍是否受消費者歡迎,是否真正為文化進步做出了貢獻。
綜合以上幾種計算方式,筆者認為比較合理的應該是
版稅R=圖書批發價Pw×銷售數Qs×版稅率r。
這里綜合考慮了圖書定價、批發價和圖書印數、發行數、銷售數等因素。事實上,這個公式大體上就相當于公式(5),即
版稅R=出版社銷售收入I×版稅率Rr
出版社的銷售收入主要是以圖書批發價和實際的銷售數為基礎宋計算的(忽略了其他的一些開支和消耗)。因此,歐美一些國家為了簡化版稅的計算,直接采用公式(5)為版稅的通用計算公式。例如在美國,大約有四分之三的獨立出版社,計算作者版稅是以該書銷售的凈收入為基礎的。在具體的出版合同中,對這個“銷售凈收入”往往也有明確的規定,要求扣除圖書退貨的返還金或欠款。我國出版社對于這些細節的關注還不夠,尚沒有充分地利用版稅制的基本原則來保護自己的合理利益。相信隨著出版產業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狀況將會有所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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