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光盤-音像制品包裝封面設計要求
根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和《《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GB/T 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要求,音樂專輯等音像制品出版物的包裝設計方面需要注意的信息如下:
1、音像電子專用書號,在下載生成是要注意字體,字庫不同生成的條碼會有偏差,導致無法使用;
2、音像電子專用書號,在設計使用期間不能隨意拉大縮小,容易導致實際產品掃碼入庫中出現問題;
3、經常有人問到封面封底都需要放置那些必須有的信息內容,
如下:
音像制品的版號(ISRC編碼)對應放在每首歌曲名字下;
條形碼(ISBN)原圖放置,封底右下角或者左下角距離邊緣不小于15mm;
出版單位的名稱、LOGO、電話、地址和出版時間、責任編輯、出品人、著作權人,出版進口的音像制品,還應當標明進口批準文號;
光盤盤面需要放置:出版單位的名稱、LOGO、音像制品的版號(ISRC信息)(歌曲數量比較多的時候一般會放一首主打歌曲的ISRC編碼)、條形碼(ISBN)原圖放置;
歌詞本里面的歌曲名稱對應放置該歌曲的ISRC編碼;
出版物的設計文件都需要經過出版社的審核定稿,不要放與出版物本身無關的廣告信息,這個是出版物規定禁止的。

《《中國標準錄音制品編碼》(GB/T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ISRC編碼攜載
第二十條 用于出版的錄音制品和音樂錄像制品,均應按照新版ISRC標準的規范要求攜載ISRC編碼。前款所稱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網絡出版。
第二十一條 以數字形式制作的錄音和音樂錄像制品,ISRC編碼應當對應于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永久性地加載到所有復制品中,通過計算機設備可以識別和讀取。
第二十二條 ISRC編碼應當在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的所有復制品中明確標識。以實物為載體的,ISRC編碼應當標識在所有復制品載體或附帶資料上。音樂錄像制品,還應當在復制品內容中的片頭位置對應加載可播放顯示的ISRC編碼。配合書、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應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帶資料中明確標識相關ISRC編碼信息。本條所稱附帶資料,是指制品出版所隨附的資料,包括節目介紹、歌詞插頁、電子文檔、制品文件屬性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錄音制品或音樂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出版的,ISRC編碼應以制品文件的屬性信息方式予以顯示。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加載及標識的ISRC編碼應當清晰、完整。示例如:ISRC:CN-F12-110-0721。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音像出版單位及經批準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單位,應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和條形碼。出版進口的音像制品,還應當標明進口批準文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