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RC由12個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所組成,代碼前冠以“ISRC”字樣,之后分成四段,其間以連字符號相隔。說明如下:
國碼 (2) - 登記者代碼(3) - 錄制年代碼(2) - 資料代碼(5)
TW(臺灣) - 影音制作公司 - 公元年份后2碼 - 同年不得重復
(1)國碼 (登記者居留地代碼) -由2個大寫字母組成,為錄音錄像記錄制者或擁有者之居留地。
(2)登記者代碼-由3個英文數字組合而成,為初次擁有者代碼。
(目前代碼使用第一位為大寫英文搭配兩位數字)
(3)錄制年代碼-由2個數字組成,為公元年之后兩位數。
(4)錄音錄像數據代碼-由5位數字組成,為作品流水號,同一年度中不可重復。
例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所發行的一張錄音專輯,收錄了24首歌曲,則此錄音專輯即有24個單曲的ISRC。
茲就其中一筆單曲「ISRC TW-M03-11-26030」加以說明:
第一段:「TW」代表臺灣 (Taiwan),這個代碼是依據ISO 3166-1981 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Countries而定,表示錄音、錄像數據登記者之居留地。
第二段:「M03」為登記者代碼 (RegistrantCode),代表錄音、錄像制作人 (公司),或第一個所有人。該代碼是由各國的ISRC管理機構所賦予。若是錄音、錄像制作人(公司) 在被賦予代碼前,即將該錄音、錄像作品之所有權利轉讓予他人時,則該受讓人即成為此所謂之第一個所有人。
第三段:「11」為錄音、錄像制作完成之年代 (Year of Recording),即2011年,系取公元年代中之后兩位數字。此項代碼是由錄音、錄像制作人(公司) 或第一個所有人所賦予。
第四段:「26030」為錄音/錄像數據名稱代碼 (Designation Code),系由登記者按年度制作順序所賦予,可從00001開始賦予流水號。必須注意的是這個代碼不可以在同一錄音、錄像作品制作年中,再被賦予其他錄音、錄像作品使用。
由于ISRC可用于錄音作品及音樂性錄像作品,因此在使用ISRC時須加以區別,ISRC管理中心采用以「登記者代碼」的最后一位數來區別,亦即申請者將同時被賦予錄音及音樂性錄像兩組連續的代碼,辨別方法如下:
1.「單號」代表錄音作品。
(如:M03代表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的錄音作品)
2.「雙號」代表音樂性錄像作品。
(如:M04代表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的錄像作品)
3.尾數「0」、「9」作為保留碼,暫不予以分配。
4.政府/學校機關的「登記者代碼」均以「G」開頭,尾數為「數字」者代表錄音作品,尾數為「英文大寫字母」者代表音樂性錄像作品。
(如:GT2代表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的錄音作品;G5A代表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的錄像作品)
ISRC之于錄音、音樂性錄像數據,如同ISBN之于圖書。不同的是ISBN是由國際標準書號中心予以每一種書編號;而ISRC則是由登記者針對每首樂曲自行給號,或由ISRC管理中心收到數據后針對每首樂曲核發ISRC編碼。若一單曲以原聲母帶的型式被分別收錄于不同的專輯內,雖然二個專輯的發行年代不同,但仍共享同一組ISRC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