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
圖書版本記錄包括以下項目:
1.書名(或圖片名)
2.著作者(或繪制者)、編輯者、翻譯者的姓名(或筆名、單位名稱)
3.出版者、印刷者和發行者的名稱
4.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數
5.統一書號、定價
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翻譯書籍,應加載原著作者的國籍;原書名、原著作者姓名及原出版者名稱的原文;所據譯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轉譯書籍應記載:所據譯本的原書名、著作者和轉譯者姓名、出版者名稱的原文及出版年月、版次。為排版便利,原文可另載在適當地位。由外文書籍、報刊選譯短篇文字成書者,不必在版本記錄中列舉原著作人原名及出處,而應在每篇譯文后注明原著作人譯名及出處,或由譯者、編者另加總的說明。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著作及文件性書籍,原著者國籍、翻譯者、編輯者等項目可不載。
(二)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數:出版年月須載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年月和本次印刷的年月。版次是用以統計版本內容的重要變更的。圖書第一次出版者為第一版,內容經過較大增刪后出版者為第二版,以下類推。同一種圖書改換書名、開本、版式、裝訂、封面出版者,均不作為再版,即不作為版次的變更。
印次是用以統計印刷的次數的。印次須從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計算起,重印時應將以前各版的印次累計進去。例如某書第一版印了三次,第二版印了兩次,第二版第一次印刷應作為第四次印刷,第二版第二次印刷應作為第五次印刷,以下類推。
印數須從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起累計計算。例如某書第一版印了兩次,第一次印數10萬冊,應記載為1--100000冊,第二次印數5萬冊,應記載為100001--150000冊;第二版第一次(即累計印次的第三次)印數10萬冊,應記載為150001--250000冊,以下類推。
一種書有不同的開本或不同的裝訂,如精裝、平裝、普及本等,各種不同形式的版本的印次、印數須分別累計。某些圖書因特殊原因不宜記載印數,可以不記載印數。應在繳送樣本的版本記錄頁上注明印數。
(三)統一書號、定價:統一書號由圖書分類號、出版社代號、序號三個部分組成。編號方法參閱《全國圖書統一編號方案》。統一書號及定價這兩項除印在版本記錄一處外,還應印在封底的右下角。
(四)“內部發行”和“只限國內發行”的書籍應在版本記錄頁和封底注明。
(五)租型印制的圖書應記載原出版者及重印者名稱,例如四川人民出版社向人民出版社租型印制某書,應記載為:
人民出版社出版 四川人民出版社重印租型印制圖書的版次按照原出版者的記載,不得變更。印次、印數應按照租型重印的數量統計,在印次前并應冠以重印者所在地的地名。
(六)從其他出版社轉移來的書籍,版次從第一版算起,稱“新一版”。印次、印數亦從新算起。一般應在版本記錄中載明原出版者的名稱,或由出版者另行說明。
(七)版本記錄刊載的地位,不作硬性規定,但應便于查閱、適合于書籍的性質并符合于紙張節約和美觀的要求。
(八)外文書籍、少數民族文字書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質的書籍,版本記錄的項目得酌量變更。